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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查获一起捆绑销售药品案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在线平台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0:29

  日前,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他在位于嘉陵区某药房购买连花清瘟胶囊时,被告知需55元一盒且还需同时购买小柴胡颗粒、板蓝根颗粒、鲜竹沥糖浆和布洛芬缓释胶囊,其对此有异议,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处理该药店捆绑销售及加价销售的问题。

  接到举报后,该局结合“春雷行动2023”立即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刘某,店内是否还有连花清瘟胶囊(生产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刘某称无连花清瘟胶囊销售,执法人员在平时摆放连花清瘟胶囊销售的区域也未发现上述药品。随后,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在该店阴凉库内一纸箱中发现已经开箱的连花清瘟胶囊219盒,在旁边的一个纸箱内发现2袋已经包装好的药物,打开包装袋发现每个包装好的袋子里面均有“宝瑞坦 板蓝根颗粒 无蔗糖”1盒、“连花清瘟胶囊”1盒、“盖芬 布洛芬缓释胶囊”1盒、“小柴胡颗粒”1袋和“通园 鲜竹沥”2瓶。

  据悉,当事人于2020年04月0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0年04月28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始在嘉陵区从事药品经营。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分两次从四川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一共购进连花清瘟胶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盒、板蓝根颗粒(无蔗糖)(广西宝瑞坦制药有限公司)400袋、小柴胡颗粒(直立袋)(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300包、鲜竹沥(塑瓶)(四川省通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800瓶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海南妙音春制药有限公司)200盒。随后按照连花清瘟胶囊1盒、板蓝根颗粒1袋、小柴胡颗粒1袋、布洛芬缓释胶囊1盒和鲜竹沥2瓶进行打包,共包装了80份药品套装。其中60份于2022年12月15日交易给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每份120元,共计7200元,双方于2022年12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剩下的20份当事人放在店内以每份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55元/盒,进货价50元/盒;板蓝根颗粒销售价15元/袋,进货价11元/袋;小柴胡颗粒销售价20元/包,进货价15元/包;鲜竹沥销售价5元/瓶,进货价3.5元/瓶;布洛芬缓释胶囊销售价20元/盒,进货价15元/盒)。当事人为提升业绩,对连花清瘟胶囊和布洛芬缓释胶囊不单独售卖,若消费者要购买上述两种药品,就只能按照当事人要求购买上述包装好的药品套装。截至该局执法人员查获当日,上述打包销售的药品套装共销售给顾客18份,剩余2份,其中5份药品套装是在顾客购买布洛芬缓释胶囊时搭售其他药品销售,13份药品套装是在顾客购买连花清瘟胶囊时搭售其它药品销售。上述药品获出售的收益2160元,获违法来得到的1345元。

  当事人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药品,对不接受其条件的消费者不予售药。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第一目“一、哄抬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认定(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的价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升商品的价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的价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的价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的价值过快、过高上涨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45元,处罚款6500元。(姚明明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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